山东发文明确畜牧养殖标准、处理设施和环评的问题
各市畜牧兽医局、环保局:经汇总梳理,对当前各市反映较多的畜禽养殖专业户标准、养殖场废弃物处理设施配建、养殖场环境影响评价等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畜禽养殖专业户标准问题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15〕31号)要求:“2017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
对畜禽养殖专业户标准,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关于印发<全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环发〔2012〕135号)规定:“畜禽养殖专业户养殖规模为:
50头<生猪出栏量<500头、
5头<奶牛存栏量<100头、
10头<肉牛出栏量<100头、
500只<蛋鸡存栏量<10000只、
2000只<肉鸡出栏量<50000只。”
对《通知》中未涉及的羊、鸭、兔等畜禽品种,结合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公布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的通知》(鲁牧畜科发〔2017〕4号)规定,经征求专家意见,相关养殖专业户的推荐标准为:
50头<羊出栏量<500头、
500只<蛋鸭存栏量<10000只、
2000只<肉鸭出栏量<50000只、
300只<兔出栏量<3000只。
二、关于畜禽养殖场(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第三十九条规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对畜禽粪便、废水和其他固体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的沼气池等设施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理设施。”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3号)第十三条规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畜禽粪便、污水的贮存设施,粪污厌氧消化和堆沤、有机肥加工、制取沼气、沼渣沼液分离和输送、污水处理、畜禽尸体处理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已经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代为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可以不自行建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
《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32号)第十二条规定:“新建、改建和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符合当地畜禽养殖布局规划,并具备下列条件:有对废水、异味、畜禽粪便和其他固体废弃物进行治理和综合利用的设施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畜禽养殖场(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建议各地参考《山东省畜禽养殖粪污处理利用实施方案》(鲁政办字〔2016〕32号),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指导辖区内养殖场(小区)自行配建相关设施,并确保正常运转。
三、关于养殖场环境影响评价问题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3号)规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年出栏生猪5000头(其他畜禽种类折合猪的养殖规模)及以上,或涉及环境敏感区的,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结合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公布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的通知(鲁牧畜科发〔2017〕4号)》规定,对500头<生猪出栏量(其他畜禽种类折合猪的养殖规模)<5000头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需登录所在县级环保部门网站备案系统,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获得备案手续。
年出栏生猪小于500头的(其他畜禽种类折合猪的养殖规模),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畜禽粪便、污水的贮存设施,粪污厌氧消化和堆沤、有机肥加工、制取沼气、沼渣沼液分离和输送、污水处理、畜禽尸体处理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或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代为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环境敏感区,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自然、文化保护地,以及对建设项目的某类污染因子或者生态影响因子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1.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2.富营养化水域;3.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文物保护单位,具有特殊历史、文化、科学、民族意义的保护地;4.南水北调东线工程输水干线及重点保护区。
根据《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对具有不同畜禽种类的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其规模可将鸡、牛的养殖量换算成猪的养殖量,换算比例为:30只蛋鸡折算成1头猪,60只肉鸡折算成1头猪,1头奶牛折算成10头猪,1头肉牛折算成5头猪,对集约化养羊场和养羊区,将羊的养殖量换算成猪的养殖量,换算比例为:3只羊换算成1头猪。
特此函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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